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聯盟的名稱:廣東省電子政務技術應用支持聯盟。
第二條 本聯盟是由安全可靠軟硬件產業,電子政務相關流程設計、系統咨詢領域,電子政務信息采集、整理、應用領域,電子政務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咨詢領域的相關單位,以及從事信息化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相關聯盟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組織。本聯盟為廣東省電子政務協會下屬專業委員會。
第三條 本聯盟的宗旨:圍繞廣東省電子政務建設實踐,以電子政務應用需求為牽引,以先進電子政務技術為主導,以安全可靠電子政務應用為方向,為廣東省電子政務建設提供持續的技術支持和服務保障。
聯盟將聯合安全可靠軟硬件產業,電子政務相關流程設計、系統咨詢領域,電子政務信息采集、整理、應用領域,電子政務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咨詢領域的相關單位,以及其他電子政務應用系統和服務提供商為基礎的電子政務技術應用資源,形成電子政務技術應用建設與服務支持集群,搭建電子政務安全保障服務基礎,積極參加廣東省電子政務建設和服務。在政府和行業組織、企業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促進電子政務技術應用的發展;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開展推進電子政務新技術應用的相關活動,為廣東省電子政務建設服務,為聯盟成員服務。
第四條 本聯盟接受廣東省電子政務協會領導和監督管理。聯盟組織機構由聯盟成員大會、聯盟理事會、專家委員會及若干專業工作組和電子政務應用集成實驗室組成,下設秘書處。聯盟成員大會是聯盟的最高權力和決策機構。聯盟成員地位平等,實行少數服從多數,采用民主集中管理。
第五條 本聯盟秘書處辦公地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德政北路498號二樓。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六條 聯盟主要任務包括:
(一)為廣東省電子政務發展技術應用提供支持;
(二)電子政務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三)建立廣東省電子政務領域技術應用政產學研用信息交流渠道;
(四)構建廣東省電子政務領域技術應用服務與產業和服務集群;
(五)逐步實現電子政務應用、技術、服務和產業的更緊密結合;
(六)提供廣東省電子政務技術應用產品安全評測初步篩查服務;
(七)支持核高基課題的實施和滿足課題驗收的要求;
(八)推動安全可靠技術在廣東省電子政務領域應用;
(九)推動廣東省政務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
第七條 本聯盟的業務范圍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地方相關政策法規,學習領會廣東省電子政務應用需求、規劃方向和發展目標;
(二)組織技術力量支持和配合廣東省各級政府部門電子政務建設和服務方面的工作;
(三)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本聯盟的工作,如產業統計調查、產業發展咨詢、規劃方案及項目評估等;
(四)對電子政務技術應用相關產業發展的技術經濟政策、法規的制訂進行研討及向政府提出建議;
(五)組織編制電子政務技術應用的地方標準規范;
(六)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電子政務技術應用產業的愿望與訴求,開展產業情況調查,提出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咨詢建議。向政府申請產業政策支持、產業項 目攻關;
(七)為聯盟成員解決共性問題,如組織開展人才培訓和有關咨詢服務、人力資源、知識產權保護及評估等;
(八)組織和協調建立企業經營、管理、產品質量、技術創新和誠信資信等綜合或專項的個性服務;
(九)舉辦電子政務技術應用領域的國內外技術交流、產品推薦、策劃、組織聯盟成員企業到國內外進行相關業務考察、技術交流和產品展覽、展示等活動,為產業、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服務;舉辦交流會、研討會、聯誼會等,為企業和投資者提供交流平臺,開展投融資服務,促進聯盟成員企業走向資本市場。
(十)訂立本行業行規行約,規范行業行為,提高行業自律性,提倡公平競爭,維護行業利益。
(十一) 開展相關技術情報和經濟信息的收集與分析工作,編寫簡報、專題技術報告等資料,為政府部門的決策提供參考。
(十二) 組織本行業優秀電子政務技術應用方案、項目、優秀人才、優秀產品的評審推薦活動。
(十三) 組織聯盟成員積極參加影響電子政務發展和產業發展的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的攻關,推動相關技術和經驗共享。
(十四) 完成政府部門委托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聯盟成員分為單位聯盟成員、團體聯盟成員、個人會員。
凡從事安全可靠軟硬件產業,電子政務相關流程設計、系統咨詢領域,電子政務信息采集、整理、應用領域,電子政務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咨詢領域的相關單位,其他電子政務應用系統和服務提供商,以及從事信息化事業的企事業單位均可申請單位聯盟成員。電子政務相關行業協會或聯盟,可申請成為團體聯盟成員。對熱心參與本聯盟工作的社會知名人士,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聯盟的聯盟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聯盟的條例;
(二)有加入本聯盟的意愿;
(三)在本聯盟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或聯盟會員,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電子政務技術應用領域業務,自愿履行聯盟相應義務的企事業單位。
第十條 新成員的加盟:
(一)提交加入聯盟的書面材料:加入聯盟申請表;單位成員需提交申請單位簡介,包括近三年主要經營業績、人才構成、主要產品和科研成果,尤其是電子政務領域的人才、產品、服務和成果;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人證件復印件;申請單位獲得的資質證書復印件,尤其是電子政務相關資質;電子政務技術應用領域的發展計劃。
(二)聯盟秘書處對申請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提交聯盟常務理事會審議和表決,由聯盟秘書處頒發聯盟成員證書。公告聯盟成員及相關單位,并報廣東省電子政務協會備案。
第十一條 聯盟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聯盟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聯盟的活動;
(三)對本聯盟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享有聯盟為成員單位提供的各種服務、共享資源及有關優惠政策的優先權;
(五)自愿加入、退出自由。
第十二條 聯盟成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聯盟條例和聯盟規章制度,執行聯盟的決議;
(二)維護聯盟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聯盟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聯盟組織的活動;
(四)按聯盟規定交納相關費用;
(五)每個聯盟單位需指定一名代表人,由其代表所屬單位參與聯盟的相關活動;
(六)每個聯盟單位需指定一個聯絡人,服務聯盟日常事物聯絡,向聯盟及時反映本單位的情況;
(七)按聯盟要求提交聯盟簡報稿件和信息;
(八)保守聯盟商業秘密;
(九)積極、文明、公開、公正、公平參與聯盟事務。
第十三條 聯盟成員的退出
(一)聯盟成員一年不繳納聯盟規定費用,連續兩屆不參加聯盟成員大會,停業、轉產、破產、注銷、撤銷、吊銷等,均視為自動退出;
(二)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聯盟,并交回聯盟成員證書。聯盟成員退出,公告聯盟成員及相關單位,并報廣東省電子政務協會備案;
(三)聯盟成員退出后,此前所出資金和費用不予退還;
(四)嚴重違反聯盟條例及規章制度的,由常務理事會表決予以強制退出;
(五)聯盟成員退出后,三年內不能申請重新加入聯盟。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聯盟成員代表大會,由全體聯盟成員代表組成,聯盟成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批準和修改條例及規章制度;
(二)選舉聯盟理事單位;
(三)罷免聯盟理事單位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清算事項;
(六)決定其他須經聯盟成員代表大會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聯盟成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聯盟秘書處負責召集,由聯盟理事長或者理事長委托人主持。其決議須獲到會聯盟成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聯盟成員參會人員不低于三分之二)。聯盟成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遇有重大或緊急情況,經聯盟理事會同意,由聯盟秘書處召集聯盟成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會議決議與聯盟成員代表大會同樣效力。
第十六條 理事會由理事單位的代表組成,是聯盟成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領導本聯盟開展日常工作,對聯盟成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聯盟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聯盟成員代表大會;
(四)向聯盟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聯盟成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用;
(八)領導本聯盟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獲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聯盟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聯盟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聯盟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致力于推動全省電子政務技術應用的發展;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遵紀守法,無犯罪記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聯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本聯盟理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提名秘書長人選;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 檢查聯盟成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聯盟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代表聯盟參加對外活動
(六)行使聯盟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本聯盟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作為常務理事會成員,受聯盟理事委托,參加聯盟計劃和決策;
(二)配合理事長,承擔常務理事會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聯盟秘書長由理事長指定,理事會聘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制定的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一般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聯盟經費來源
(一)聯盟成員繳納的聯盟活動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聯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聯盟成員工作費用。
第二十九條 本聯盟經費必須用于本條例規定的主要任務和業務范圍及事業的發展,不得在聯盟成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聯盟遵守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聯盟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聯盟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相關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聯盟成員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聯盟換屆或更換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廣東省電子政務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聯盟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聯盟專職工作人員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條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聯盟條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聯盟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聯盟修改的條例,須在理事會或聯盟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廣東省電子政務協會審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聯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聯盟終止動議須經聯盟成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廣東省電子政務協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聯盟終止前,須在廣東省電子政務協會及有關方面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聯盟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聯盟終止后剩余財產,在廣東省電子政務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聯盟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經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聯盟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本聯盟的理事會。